说起野生动物
大家首先想到的是如何保护它们
国家更是明文规定
禁止非法狩猎野生动物
可偏偏还有这么一些人
顶风作案
最终自食苦果
本网讯:(任科 朱善永 王健)近日,黑龙江省肇源县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案件。经查,在2019年至2020年间,焦某分三次在肇源县使用滚笼、拍笼捕鸟工具、粘网捕鸟工具非法捕捉140余只黄鸟、1只猫头鹰、2只喜鹊、1只啄木鸟、5只菜鸡子。合计共非法捕捉野生鸟142只,其中活体38只,死体104只,后被公安机关全部扣押。
据了解,经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中列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短耳鸮1只,被列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三有保护动物135只。
肇源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焦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短耳鸮一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使用法律禁止的狩猎工具、方法,非法狩猎野生鸟类,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焦某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焦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据此,依法判处焦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作案工具滚笼五个,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
法官特别提醒:对待非法收购、售卖、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将坚决予以打击。切勿以身试法、玩世不恭,最终会将锒铛入狱的!
【普法课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