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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法院反映人民法庭在引导民间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发布:百姓今日聚焦     浏览:285     发布时间:2021-09-04

本网讯: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的基层派出机构和乡村社会治理的主体之一,在及时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周强院长在第四次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上就特别强调,要充分发挥人民法庭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夯实平安中国建设基础,全面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实现新发展。

魏县法院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和法庭建设工作,加强与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联动协作,促进人民法庭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在审判实践中,发现人民法庭在引导民间调解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人民法庭未能有效发掘民间调解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优势。二是人民法庭与村调解组织、司法所、派出所等部门调解联动机制尚未完善。三是人民法庭对民间调解的指导、保障、规范不够。四是对民间调解组织、人员激励措施不够。

针对以上问题,魏县法院建议:

一要充分认识民间调解工作的重要性。人民法庭应充分挖掘民间调解组织在矛盾化解纠纷中的独特优势,对当地活跃的乡贤、权威人士等应加强沟通联系,有效发挥村委会、乡贤、宗族长、权威人士等在化解村民纠纷、维护农村秩序、礼治教化、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方面的重要作用。民间调解组织与村民有着天然的亲和力、感召力,其饱含乡愁情怀和土地情结,对村民具体情况掌握较清楚和全面,其言辞对村民较有说服力,参与乡村治理有着得天独厚的的优势。应充分发挥民间调解组织职能,有力促进基层矛盾纠纷实现就地化解,确保“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

二要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人民法庭应与当地派出所、司法所、村委会等建立联动机制,发挥诉调对接平台作用,牵头联合乡镇“一委三中心”建立沟通协调调解机制,凡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纠纷,先由人民法庭结合人民陪审员、民调组织进行诉前调解。调解不成的,由“调”到“诉”无缝衔接,当事人不愿诉前调解的或经诉前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进入立案审查阶段,人民法庭应当及时立案。

三要加强对民间调解的指导。民间调解组织往往是利用当地的村规民俗来进行调解,法庭一方面要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另一方面要对民间调解组织可能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进行宣传、解释和指导,特别是对离婚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等简单案件涉及到的法律知识进行宣传普及,不断规范其调解行为。同时,应定期对民间调解组织进行培训学习,提高其调解的专业化水平,做到用法律指导调解的常态化和制度化。对于民间调解组织调解成功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对于符合司法确认的,由法庭予以司法确认,从源头上减少诉讼案件的产生。

四要积极与党委政府协调,给予民间调解组织相应补贴。法庭可以主动与当地党委政府沟通,根据案件的调解数量等情况,给予民间调解组织相应经费补贴,从而调动其调解积极性。

人民法庭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日益重要,担负着现阶段民间调解组织的引导作用,应充分延伸人民法庭的窗口作用,挖掘人民法庭的纽带作用,协同处理好与当地党委、政府、派出所、司法所和民间调解组织的联系,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职能作用,把矛盾纠纷的化解机制建立起来并发挥其积极作用,实现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的新发展。(记者任科 通讯员程志军 吴莎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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