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的基层派出机构和乡村社会治理的主体之一,在及时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周强院长在第四次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上就特别强调,要充分发挥人民法庭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夯实平安中国建设基础,全面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实现新发展。
魏县法院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和法庭建设工作,加强与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联动协作,促进人民法庭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在审判实践中,发现人民法庭在引导民间调解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人民法庭未能有效发掘民间调解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优势。二是人民法庭与村调解组织、司法所、派出所等部门调解联动机制尚未完善。三是人民法庭对民间调解的指导、保障、规范不够。四是对民间调解组织、人员激励措施不够。
针对以上问题,魏县法院建议:
一要充分认识民间调解工作的重要性。人民法庭应充分挖掘民间调解组织在矛盾化解纠纷中的独特优势,对当地活跃的乡贤、权威人士等应加强沟通联系,有效发挥村委会、乡贤、宗族长、权威人士等在化解村民纠纷、维护农村秩序、礼治教化、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方面的重要作用。民间调解组织与村民有着天然的亲和力、感召力,其饱含乡愁情怀和土地情结,对村民具体情况掌握较清楚和全面,其言辞对村民较有说服力,参与乡村治理有着得天独厚的的优势。应充分发挥民间调解组织职能,有力促进基层矛盾纠纷实现就地化解,确保“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
二要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人民法庭应与当地派出所、司法所、村委会等建立联动机制,发挥诉调对接平台作用,牵头联合乡镇“一委三中心”建立沟通协调调解机制,凡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纠纷,先由人民法庭结合人民陪审员、民调组织进行诉前调解。调解不成的,由“调”到“诉”无缝衔接,当事人不愿诉前调解的或经诉前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进入立案审查阶段,人民法庭应当及时立案。
三要加强对民间调解的指导。民间调解组织往往是利用当地的村规民俗来进行调解,法庭一方面要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另一方面要对民间调解组织可能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进行宣传、解释和指导,特别是对离婚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等简单案件涉及到的法律知识进行宣传普及,不断规范其调解行为。同时,应定期对民间调解组织进行培训学习,提高其调解的专业化水平,做到用法律指导调解的常态化和制度化。对于民间调解组织调解成功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对于符合司法确认的,由法庭予以司法确认,从源头上减少诉讼案件的产生。
四要积极与党委政府协调,给予民间调解组织相应补贴。法庭可以主动与当地党委政府沟通,根据案件的调解数量等情况,给予民间调解组织相应经费补贴,从而调动其调解积极性。
人民法庭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日益重要,担负着现阶段民间调解组织的引导作用,应充分延伸人民法庭的窗口作用,挖掘人民法庭的纽带作用,协同处理好与当地党委、政府、派出所、司法所和民间调解组织的联系,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职能作用,把矛盾纠纷的化解机制建立起来并发挥其积极作用,实现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的新发展。(记者任科 通讯员程志军 吴莎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