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兴平法院西吴法庭肖志远法官耐心调解下,张某某与马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现场履行9000元案款,实现案结事了目的。
2022年1月,张某某与马某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张某某承租马某某养殖场区内的养殖圈舍及养殖设施,每年租金30000元。按照马某某使用圈舍的惯例,圈舍的排污流入附近坑地。在2月份时,圈舍东邻人找到张某某,称坑地属于自己,禁止排放污水。随后张某某去找马某某论理,马某某却让张某某在圈舍里另行修建排污设施,将污水排入鱼池中。因鱼池在养殖场所内,不符合养殖卫生规范,便向马某某提出解除合同,马某某于3月份将养殖场钥匙收回。双方对退还剩余租金协商无果后,起诉到兴平法院。
开庭时,肖志远法官反复向当事人解读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件实际,耐心细致地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通过一个多小时的明法规、释法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现场履行9000元案款。(李军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