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南某某在服刑期间,公安机关发现有漏罪案件。近日,兴平法院依法判处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前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南某某与冯某系同村村民。2019年11月,南某某因琐事与冯某发生争执,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伤冯某左脸,造成轻伤一级。经对南某某的精神智力状态、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评定南某某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南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积极主动认罪认罚,且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冯某对南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兴平法院审理认为,南某某与因琐事与冯某发生争执,进而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刑事责任能力、认罪态度、取得谅解等,遂作出以上判决。(李军委 任蒙微)